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117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11 日
- 當事人華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孟昭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11715號原 告 華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昭明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華致生化科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惟被告等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捌拾叁萬陸仟元,應繳裁判費壹萬玖仟貳佰拾陸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壹萬捌仟柒佰拾陸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1 日法 官 鍾 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1 日書記官 張素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