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117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14 日
- 當事人金城閣社區大廈管理委員會、廖春秀、皇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廖年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11795號原 告 金城閣社區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廖春秀 被 告 皇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年吉 訴訟代理人 游彥夫 林宗憲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皇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皇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9,290元,應繳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4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4 日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