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123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欠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31 日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0年度北簡字第12365號原 告 曾意琪 訴訟代理人 朱峻賢律師 林邦棟律師 被 告 張獻方 訴訟代理人 翁于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欠款等事件,於民國101年10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10月31日下午5時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1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羅富美 書記官 孫國慧 通 譯 何曉瀅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事實及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貳仟參佰陸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叁仟肆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其中新台幣壹仟元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壹萬貳仟參佰陸拾參元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兩造前同為訴外人丸視覺創意溝通有限公司(下稱丸視覺公司)之負責人,因兩造經營理念有所落差,協議終止合作關係,遂於民國97年1月29日簽訂協議書(下稱系 爭協議書),以規範合作關係終止後之權利義務。系爭協議書第7條約定:「丸視覺現有之設計案,經協議分由一方完 稿,而完稿工作時間為該協議生效日後一個月內者,他方分得利潤百分之四十,二個月內者,他方得分利潤百分之三十,二個月以上者,他方分得利潤之百分之二十…」,後經兩造於98年2月4日確認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84,700元,但被告僅於98年2月4日給付原告53,100元,尚有12,363元迄未清償。當日被告以其負責之家樂福「梅酒」、「麥仔茶」、「男士系列」3筆報酬尚未入帳而主張不計入當次結 算範圍,但其後原告以100年6月3日電子郵件限被告於同年 6月25日前給付尚未切帳給原告之金額,被告屆期仍未給付 ,故被告明顯違約,應依系爭協議書第13條約定,給付原告懲罰性違約金30萬元。為此依系爭協議書第7條、第13條之 約定,請求被告給付切帳款12,363元、違約金30萬元,共計312,363元等語。對被告之答辯陳述:兩造於100年9月間雖 有協商洽談,並確定被告未支付之切帳金額為12,363元,但兩造約定應另簽署切結書,和解方成立,而切結書尚未經原告簽署,故兩造未成立和解契約,原告仍得依系爭協議書第13條請求被告依約給付違約金30萬元;訴外人喜年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喜年來公司)之「紅麴蛋捲」設計案(下稱喜年來蛋捲設計案),是由原告另行設立之陸拾號公司接續丸視覺公司做下去並向喜年來公司請款;原告並無被告所稱之違約情事,故被告無從以其對原告之違約金債權,與原告之違約金債權為抵銷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12,363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0年10月29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辯稱:丸視覺公司於96年12月12日以2萬元之報酬,承 攬喜年來蛋捲設計案,並完成設計,於96年12月21日提交設計稿予喜年來公司,但原告向被告誆稱喜年來蛋捲設計案已停止進行,因原告擔任業務主管,向來都是原告跟客戶接洽聯絡,被告信以為真,而未向喜年來公司收取2萬元之報酬 ,亦未要求將喜年來公司列入系爭協議書第8條之客戶分配 名單內,原告卻私下剽竊複製被告設計稿向喜年來公司請款。系爭協議書是原告請律師草擬的。兩造於98年2月4日之結算金額為53,100元,並非原告所述之84,700元,被告已於結算當日付清,並未違約。家樂福「梅酒」、「麥仔茶」、「男士系列」3筆款項,係因原告有詐欺被告獲取不法所得2萬元及剽竊複製被告設計稿、違反系爭協議書第2條及第12條 約定拒絕將丸視覺公司名稱之電子信箱「won.visual@msa. hinet.net」返還被告、遲未支付7-11療慰系POP切帳金額 2,500元等可歸責於原告之事由所致,迨至100年9月8日,被告經原告委託之李家韋勸說,方同意在原告賠償4,000元後 就喜年來紅麴蛋捲案詐欺之事和解,兩造始於100年9月8日 會算完成,並約定被告於收到原告用印之切結書後3日內給 付原告12,363元,但原告迄今仍未依上揭協議將用印之切結書送達被告,所以被告才尚未給付原告12,363元,故違約者是原告,被告並無違約,原告不得請求被告給付違約金30萬元。退步言之,如認被告有違約,因原告有詐欺剽竊複製被告設計稿侵占喜年來蛋捲設計案報酬、未返還丸視覺公司名稱電子信箱、遲未支付7-11療慰系POP切帳金額2,500元等違約之情形,則原告亦對被告負有違約金債務30萬元,故如認被告違約,被告主張以被告之違約金債務,與原告應負之違約金債務,互為抵銷;兩造在協商時並未約定以簽署切結書作為和解成立之要件,兩造於100年9月8日應已成立和解, 原告係基於和解之退讓,才同意將喜年來蛋捲設計案賠償金額減少為4,000元,退步言之,原告若否認兩造於100 年9月8日之和解效力,則原告應依法賠償詐欺所得2萬元,兩造應給予他方之金額相互抵銷後,應由原告再支付被告3,637元 (2,500+177+20,000-19,040=3,637),但兩造於100年9月8日實已成立和解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駁回原告之訴。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經查,兩造原均係丸視覺公司之股東,兩造於97年1月29日 就原告出資額轉讓及公司資產異動等相關事宜達成協議,簽訂系爭協議書;兩造於系爭協議書第2條約定;「乙方(即 原告)同意丸視覺公司名稱與註冊商標屬甲方(即被告)所有。」、第7條約定:「丸視覺現有之設計案,經協議分由 一方完稿,而完稿工作時間為該協議生效日後一個月內者,他方分得利潤百分之四十,二個月內者,他方得分利潤百分之三十,二個月以上者,他方分得利潤之百分之二十。但個案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第8條約定:「家樂福 和OK便利超商由甲方承接,寶僑家品、台隆百吉、麥肯龍鳳、必勝客、卡西歐、統一超商等案由乙方承接,甲乙雙方兩個月之內不得與他方承接之設計案之業主邀案。」、第12條約定:「因本協議需進行之公司章程變更及相關工商異動登記等,雙方應儘速配合辦理,不得藉故拖延。…」、第13條約定:「任一方違反本協議,經依另一方通知限期改正而不改正者,應給付另一方新台幣30萬元懲罰性違約金,並賠償另一方所受之損害。」;被告於98年2月4日給付原告切帳款53,100元等情,有原告提出之協議書、切帳金額單、支出證明單,及被告提出之切帳金額單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5至7頁、第9至10頁、第40頁),並為兩造所不爭執,堪信為真 實。 四、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依約應給付原告切帳款12,363元、懲罰性違約金30萬元,但被告否認違約,並以上揭情詞置辯,茲論述如下: ㈠查兩造於98年2月3日、4日,就被告、原告所承接之設計案 ,依系爭協議書第7條會算切帳;兩造將被告所承接但當時 尚未進帳之如附表二編號1至3即「梅酒」、「麥仔茶」、「男士系列」設計案,及當時尚進行中未結案之如附表二編號4、5設計案,均不列入該次會算切帳之範圍內;依兩造於98年2月3日、4日會算切帳結果,被告所承接如附表一編號1至13設計案所得利潤依約應分給原告共計73,100元,而原告所承接之「麥肯龍鳳包子系列包裝」設計案所得利潤依約應分給被告2萬元,兩者抵銷後,被告應給付原告切帳款53,100 元,被告並已於98年2月4日給付原告53,100元之事實,有經兩造簽名之切帳金額單2紙、支出證明單1紙附卷足稽(見本院卷第40頁、第41頁、第10頁),並為兩造所不爭執,堪信屬實。且就兩造簽名之切帳金額單2紙觀之,第1張記載「紅麴蛋捲未領」,第2張在喜年來紅麴蛋捲4000後方打「×」 ,可見兩造於98年2月3日對喜年來蛋捲設計案報酬部分如何切帳,尚有爭議未決而未列入該次之會算切帳範圍之內。足見被告於98年2月4日,依當時已會算切帳且兩造無爭議部分之金額53,100元,給付原告53,100元,自無違約可言。 ㈡關於喜年來蛋捲設計案部分: 1.查被告辯稱:喜年來蛋捲設計案,係由丸視覺公司於96年12月12日以2萬元之報酬向喜年來公司承攬,並由原告於96年 12 月21日下午將被告當日早上完成之圖檔資料,以電子郵 件提交設計稿予喜年來公司之事實,已據被告提出丸視覺創意確認估價單、喜年來蛋捲設計稿、電子郵件為證(見本院卷第69頁、第113頁、第142、143頁),足見喜年來蛋捲設 計案係丸視覺公司向喜年來公司承攬之設計案,丸視覺公司並已於96年12月21日將設計稿提交予喜年來公司。 2.次查,原告請律師所草擬之系爭協議書中,第8條約定:「 家樂福和OK便利超商由甲方(即被告)承接,寶僑家品、台隆百吉、麥肯龍鳳、必勝客、卡西歐、統一超商等案由乙方(即原告)承接,甲乙雙方兩個月之內不得與他方承接之設計案之業主邀案。」,卻漏未將喜年來公司列入系爭協議書中,又未與被告約定原告退出丸視覺公司後由何方承接該設計案,且原告自承丸視覺公司承攬該設計案後並無和喜年來公司終止合約,原告另設之陸拾號公司也沒有和喜年來公司簽訂承攬契約(見本院卷第119頁),是被告辯稱:原告擔 任業務主管,都是原告跟客戶接洽聯絡,原告向被告誆稱喜年來蛋捲設計案已停止進行,使被告信以為真,而未向喜年來公司收取2萬元之報酬,亦未要求將喜年來公司列入系爭 協議書第8條之客戶分配名單內等語,應堪採信。原告嗣後 卻私下以其自身或其另行設立之陸拾號公司,向喜年來公司請領喜年來蛋捲設計報酬(參見本院卷第108頁未蓋章之統 一發票),致衍生原告所取得之喜年來蛋捲設計案利潤,在兩造間究應依系爭協議書第6條或第7條或其他方式如何分配或全歸丸視覺公司取得之爭議,進而影響兩造間帳款之會算切帳,此係可歸責於原告之事由,而不可歸責於被告,原告自不得以兩造間延宕多時未能就帳款完成會算而主張被告違約。 ㈢再查,原告委請訴外人明沂法律事務所與被告洽談系爭協議書之後續相關事宜後,兩造於100年9月8日再次就兩造所承 接之設計案報酬完成會算,被告所承接如附表二編號1至5設計案所得報酬依約應分給原告共計19,040元,而原告所承接之「7-11療慰系POP」設計案所得報酬應分給被告2,500元,被告並同意喜年來蛋捲設計案部分由原告給付被告4,000 元,故以被告應給付原告之19,040元,與原告應給付被告之「7-11療慰系POP」設計案2,500元、原告積欠被告之印刷費 177元、喜年來蛋捲設計案4,000元扣抵後,被告應給付原告切帳款為12,363元之事實,為兩造不爭執,並有切帳金額單(見本院卷第45頁),及記載「曾小姐、翁小姐,您們好:現經雙方多次協商並合意最終未支付之切帳金額為新台幣 12,363元整,…」等語之明沂法律事務所員工李佳韋電子郵件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2頁),堪信屬實。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切帳款12,363元,洵屬有據。 ㈣又查,被告辯稱:兩造於100年9月8日才會算完成,並約定 被告於收到原告用印之切結書後3日內給付原告12,363元之 事實,有原告所提出記載「曾小姐、翁小姐,您們好:現經雙方多次協商並合意最終未支付之切帳金額為新台幣12,363元整,為免爭訟且雙方均同意友好解決,故委由本所代擬切結書乙份(…),若雙方對此切結書均無反對之意思表示,則由曾小姐明日用印後以正本寄出(二份),翁小姐於收受正本後將款項匯入指定帳戶並再用印後寄回,雙方各執正本乙份為憑,以上如有任何問題歡迎隨時與我聯絡,謝謝。」等語之明沂法律事務所員工李佳韋電子郵件,及被告所提出記載:「…,現經雙方協商合意確認剩餘之拆帳金額無誤,故請丸視覺公司於三日內將…」等語之明沂律師事務所代原告所擬切結書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12頁、第38頁),堪可採信。原告嗣後既未在明沂律師事務所為其代擬之切結書上用印迄今,又未修改切結書之文字後用印,且未再與被告約定是否取消切結書之簽立等,此乃不可歸責於被告之事由,則被告在未收到原告用印之切結書且雙方未進行其他協商之情況下,而未將切帳款12,363元匯予原告,自難認有違約之可言。 ㈤綜上所述,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切帳款12,363元,但被告並無可歸責之事由及違約之情事,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懲罰性違約金30萬元,即非有據。 五、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2,36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0年10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之範圍內,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原告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 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被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併宣告之。 七、本件為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並所提證據,經審酌後,認均與本件之結論無礙,爰不再一一論述,併予敘明。 八、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第392條第2項,判決 如主文。 九、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3項所示金額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孫國慧 法 官 羅富美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3,420元 合 計 3,420元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孫國慧 附表一 ┌──┬─────────────┬─────────┐│編號│名稱 │切帳金額(新台幣)│├──┼─────────────┼─────────┤│ 1 │洗碗精 │ 3,300元 │├──┼─────────────┼─────────┤│ 2 │威化餅 │15,000元 │├──┼─────────────┼─────────┤│ 3 │陳年高梁 │ 4,800元 │├──┼─────────────┼─────────┤│ 4 │茉莉蜜茶 │ 4,500元 │├──┼─────────────┼─────────┤│ 5 │法國薄餅 │ 6,000元 │├──┼─────────────┼─────────┤│ 6 │麥片 │ 9,300元 │├──┼─────────────┼─────────┤│ 7 │香脆豆 │ 2,400元 │├──┼─────────────┼─────────┤│ 8 │洗衣精(防蹣) │ 5,200元 │├──┼─────────────┼─────────┤│ 9 │洗衣精(淨白) │ 5,200元 │├──┼─────────────┼─────────┤│10 │狗飼料 │ 4,000元 │├──┼─────────────┼─────────┤│11 │深層卸妝油 │ 2,200元 │├──┼─────────────┼─────────┤│12 │深層海洋水 │ 4,800元 │├──┼─────────────┼─────────┤│13 │脆捲 │ 6,400元 │├──┼─────────────┼─────────┤│ │總計 │73,100元 │└──┴─────────────┴─────────┘附表二 ┌──┬─────────┬─────────────┐│編號│設計案名 │切帳金額(新台幣) ││ │ │ │├──┼─────────┼─────────────┤│ 1 │梅酒 │ 2,200元 │├──┼─────────┼─────────────┤│ 2 │麥仔茶 │ 2,400元 │├──┼─────────┼─────────────┤│ 3 │男士系列 │ 7,200元 │├──┼─────────┼─────────────┤│ 4 │女性洗面乳 │ 1,800元 │├──┼─────────┼─────────────┤│ 5 │防曬乳 │ 5,440元 │├──┼─────────┼─────────────┤│總計│ │19,04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