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131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15 日
- 當事人世紀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周金裕、苙龍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林金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13129號原 告 世紀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金裕 被 告 苙龍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清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0元,應繳裁判費276,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75,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清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書記官 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