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1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07 月 0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155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三本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啟銘 送達代收人 余鑑昌律師 巫淑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朝代貿易天下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6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3,151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6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美燕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6 日書記官 陳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