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21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押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10 月 14 日
- 當事人王子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2113號上 訴 人 王子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達美樂披薩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9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35,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書記官 方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