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5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519號原 告 江陵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東 訴訟代理人 黃怡瑜 被 告 愛之星汽車旅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崇瑜 訴訟代理人 張伯儀 趙耀民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二年一月十五日下午三時二十五分在第三法庭續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書 記 官 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