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5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3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519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江陵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東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愛之星汽車旅館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十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貳萬伍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玖佰肆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