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68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05 日
- 當事人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陳浴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6850號上 訴 人 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陳浴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錦盛等6 人間因100 年度北簡字第6850號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拾萬叁仟叁佰肆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玖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 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5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呈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5 日書記官 陳麗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