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補字第3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09 月 19 日
- 當事人蘇明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補字第318號 法定代理人 蘇明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賓爵國際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為新臺幣(下同) 2,7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 巷1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美燕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書記官 曾東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