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補字第4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10 日
- 當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蔡友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補字第404號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蓉珍等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2,925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70元。 二、應釋明原告究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或「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民生分公司」,並提出法定代理人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余欣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瓊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