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重訴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1 月 02 日
- 當事人社團法人台北市總工會、廖正龍、東南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黃正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重訴字第8號原 告 社團法人台北市總工會 法定代理人 廖正龍 原 告 東南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正一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仁興律師 王正豪律師 被 告 高吳淑慧 訴訟代理人 溫光雄律師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高吳淑慧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7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4,960元,原告僅繳納5,290元,尚欠109,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131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