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金小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02 日
- 當事人新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詹炳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金小字第5號原 告 新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炳發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格良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萬捌仟零玖拾捌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書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 日書記官 楊夢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