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勞小字第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28 日
- 當事人廖新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勞小字第83號原 告 廖新全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曾聲請對久安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久安工程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8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余欣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8 日書記官 黃書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