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勞簡字第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勞簡字第26號原 告 呂連樂 被 告 台大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亦純 訴訟代理人 王曉晴 楊欽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6月20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庭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被告應於1週內提出原告不得領取新臺幣(下同)1,133元特別津貼,及扣除原應給付原告佣金4,115 元之相關證據資料到院,繕本逕送原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0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0 日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