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勞簡字第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06 日
- 當事人呂連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勞簡字第26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呂連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大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7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7,03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131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6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6 日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