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小字第10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廣告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07 日
- 當事人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葉一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小字第1075號原 告 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一堅 上列原告與被告錦衣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鍾紀賢間請求給付廣告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萬壹仟伍佰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7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7 日書 記 官 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