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117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1720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品商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立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傑報人力資源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伍佰陸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三六之一第三項、第四四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