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117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1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1720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品商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立三 訴訟代理人 張至程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傑報人力資源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欽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11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之不合法情形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21日裁定命於五日內補繳,於102年1月7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有本院詢問簡答表附卷可稽,其上訴自屬不合法,爰依前開規定,逕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4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4 日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