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117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3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1720號抗 告 人 即 上訴人 台品商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立三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傑報人力資源顧問有限公司間給付服務報酬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月24日本院所為駁回上訴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又提起抗告如逾抗告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上開規定於簡易事件之抗告仍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36之2第2項、第487條前段、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所為原駁回上訴裁定業於民國102年2月19日送達於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而抗告人延至同年3月8日始行提起抗告,已逾法定10日不變期間,其抗告不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第2項、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 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1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1 日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