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127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13 日
- 當事人富旺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林正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2751號原 告 富旺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焦經國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拾玖萬貳仟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伍仟肆佰元,扣除已繳裁判費肆仟肆佰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書記官 陳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