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129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20 日
- 當事人士林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許育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2975號原 告 士林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育瑞 一、上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劉台安、建開物業企管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萬零叁佰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0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0 日書 記 官 薛德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