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138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08 日
- 當事人金車股份有限公司、李添財、胡彩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3861號原 告 金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添財 被 告 胡彩秀 訴訟代理人 彭玉君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胡彩秀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雖據房屋稅單所載建物價值繳納裁判費。惟因稅捐機關之課稅現值難認係房屋之客觀交易價額,不得以之為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致訴訟標的價額未明。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查報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系爭訴訟標的(即門牌號碼臺北市中山區○○○街○段六號四樓房屋)之交易現值或經有鑑定資格之鑑價公司所為之鑑價資料,並依鑑價補繳納裁判費,逾期未查報訴訟標的價額或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8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8 日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