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148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01 日
- 當事人全鋒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紀春錦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4883號原 告 全鋒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春錦 訴訟代理人 陳文鈞 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拾捌萬叁仟柒佰伍拾元,應繳裁判費壹仟玖佰玖拾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壹仟肆佰玖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 日書記官 陳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