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170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4 月 0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7009號原 告 蔡文成 訴訟代理人 吳金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陳鑫等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102年4月3日民事起訴請求狀訴之聲明第1點有2處「… 」部分,聲明不明確,原告應敘明該聲明之完整內容為何?及敘明該訴之聲明第1點所請求確認不存在之債權之金額究 為何?及依補正後訴訟標的之金額,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計算,扣除已繳之裁判費,補繳本件裁判費。 二、原告102年4月3日民事起訴請求狀訴之聲明第3點未敘明係請求何人賠償原告新臺幣15,006元,應敘明之。 三、原告102年4月3日民事起訴請求狀訴之聲明第4點所載「判決被告陳鑫偽造文書,冒名為中華公司法定代理人行使職務,應移送刑事偵辦。」,涉國家刑罰權之實行,非屬民事訴訟審理之範圍。原告應具狀補正表明本件民事訴訟是否以陳鑫為被告?及表明對被告陳鑫起訴請求之原因事實、訴訟標的、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為何? 四、原告102年4月3日民事起訴請求狀之當事人欄係記載「被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陳鑫」,但被告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目前之法定代理人係吳春臺,原告應於書狀當事人欄中表明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真正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且應表明陳鑫是否為被告?五、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121條 、第244條規定,裁定命原告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9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附錄法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9 日書記官 孫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