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22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2 月 09 日
- 當事人聯邦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沈維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2296號原 告 聯邦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維新 訴訟代理人 童威齊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永美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永美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33,860 元,應繳裁判費37,03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6,53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9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9 日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