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31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03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3148號原 告 森昌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科升 訴訟代理人 謝欣怡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連炎坤即群盛企業社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萬捌仟陸佰柒拾柒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肆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需補繳新臺幣叁仟玖佰壹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2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2 日書記官 孫國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