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31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3148號上 訴 人 連炎坤即群盛企業社 住台北市○○區○○○路0號2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森昌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0,64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孫國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