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35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3514號原 告 陳美娥 訴訟代理人 柳佩君 被 告 許庭禕 被 告 賓士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淑珍 訴訟代理人 洪國村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時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9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余欣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9 日書記官 黃書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