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4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22 日
- 當事人王子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482號 上 訴 人 王子丹 即原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達美樂披薩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三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玖拾貳萬肆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伍仟壹佰玖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2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紀文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2 日書記官 陳慧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