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92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13 日
- 當事人許俸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9202號原 告 許俸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久安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89,64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4,761元,原告僅繳納500元,尚需補繳14,261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台北市○○路131號)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3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管靜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3 日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