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94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20 日
- 當事人永安警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游東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9475號原 告 永安警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東閔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達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肆仟柒佰玖拾捌元,應繳裁判費壹仟伍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仟零伍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另將繕本及證物影本寄送他造並副知本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0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0 日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