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99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6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9957號原 告 博客停車場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皓文 訴訟代理人 吳俊昇律師 被 告 胡仲達 訴訟代理人 陳德峰律師 唐福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八日下午四時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4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4 日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