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99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9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9957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胡仲達 住臺北市○○區○○街00號7樓之7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博客停車場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三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叁拾叁萬零肆佰元,應徵裁判費伍仟肆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 日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