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補字第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2 月 24 日
- 當事人管雲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補字第62號原 告 管雲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曜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張文琪及張李月鳳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佰肆拾捌萬叁仟叁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萬伍仟肆佰伍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4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4 日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