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補字第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2 月 21 日
- 當事人美吾華股份有限公司、李成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補字第64號原 告 美吾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成家 上列原告因與曾麗菱間請求返還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壹拾陸萬捌仟捌佰零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捌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一百三十一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1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余欣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1 日書記官 黃瓊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