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勞小字第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勞小字第41號原 告 傅平 訴訟代理人 張漢榮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力山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居淳 訴訟代理人 楊興民 王業濤 劉建隆 吳發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12月12日下午3時20分在本庭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原告應於3日內具狀說明請求之項目及金額,繕本逕送對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書記官 楊夢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