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勞簡字第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2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勞簡字第92號 原 告 王翔宇 訴訟代理人 黃仕翰律師 複代理人 陳鼎駿律師 被 告 聯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建璋 訴訟代理人 謝明宏 訴訟代理人 蕭健宏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一日上午十一時五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1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1 日書記官 張閔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