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小字第16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1661號聲 請 人 杜瑞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三菱電梯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聲請退還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退還溢收聲請人之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上訴人杜瑞奎與相對人即被上訴人台灣三菱電梯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惟上訴人共計繳納裁判費4,500元,計溢繳裁判費3,000元,溢收部分應予退還。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余欣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書記官 黃書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