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小字第19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8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1903號原 告 蔡宗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饗賓餐旅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陳宇凡及陳涵菁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9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9 日書記官 李易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