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小字第19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11 月 0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1960號上 訴 人 馬家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辰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8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8 日書記官 孫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