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小字第20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8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2038號原 告 九泰福利汽車商行即謝佳欣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偉峰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本件原因事實,並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次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4 條第1項第2款分別亦有規定。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起訴狀雖有載明原因事實,但未完整清楚載明原因事實究竟為何(如訴外人游淑娟與原告間法律關係為何、訴外人游淑娟過戶汽車後,被告為何仍需給付原告50,000元);再者,原告亦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是本件起訴程式尚有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主文所示事 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2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余欣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2 日書記官 黃書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