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小字第27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2759號原 告 搜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宜晏 訴訟代理人 李唐宇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用事件,曾聲請對戴正平即五姊妹翻譯社發支付命令,惟戴正平即五姊妹翻譯社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80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