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建簡字第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7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建簡字第49號原 告 久鼎機電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曉民 訴訟代理人 楊竣誠 被 告 弘通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寄珍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與原告簽立合約書,原告已依約完成工程,被告卻積欠新臺幣二十七萬元工程款未付,故請求給付云云,惟依兩造間合約書第十三條約定,兩造合意由臺灣新竹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6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6 日書記官 吳純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