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消簡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付買賣標的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消簡字第17號原 告 鍾昌煒 上列原告與被告露天市集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露天拍賣賣家編號:543WHAT(鍾沛清)間交付買賣標的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具狀補正被告露天拍賣賣家編號:543WHAT(鍾沛清)之年籍、身份證字號、正確送達住址及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欄),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起訴。 理 由 一、按訴狀應表明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及訴訟標的,並應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或營業所及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及第2項、第244條第1項第1、2款定有明文。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 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前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436條第2項復有明文。 二、上列原告與被告露天市集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露天拍賣賣家編號:543WHAT(鍾沛清)間請求交付買賣標的物等事件,原告雖以「露天拍賣賣家編號:543WHAT(鍾沛清)」為被告,惟未提出如主文所示之各項文件,致本院無從確定「露天拍賣賣家編號:543WHAT(鍾沛清)」之當事人能力,是原告之起訴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如未補正,即駁回此部分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書記官 林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