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116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9 月 0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1611號原 告 美聯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秀娥 訴訟代理人 高少白 上列原告與被告葛瑪蘭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李偉源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5,18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 費1,330元,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5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清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5 日書記官 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