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131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12 月 0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3127號原 告 紅典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楊秀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郭玉健律師 郭玉瑾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聲請退還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溢繳之訴訟費用新臺幣陸萬玖仟貳佰壹拾貳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抗字第921號民事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70,775元,依法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1,880元。惟原告繳納71,092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在卷(本院102年度補字652號民事卷宗),其溢繳部分69,212元,應予返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 日書記官 陳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