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145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4504號原 告 台業環境清潔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會蘋 訴訟代理人 魏佳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迅達電梯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4,95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3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