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15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1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518號原 告 鍾馥羽 上列原告與被告亮典髮藝坊即鄧玉龍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51,8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8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美燕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8 日書記官 曾東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