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158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5897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鄭文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和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6 月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013,1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2,66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和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 日書 記 官 薛德芬